補助標準:
★每小時以385元計。每年最多21日,全日以8小時為上限。
★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之身心障礙者除在家自行照顧者,每一個案每年度不超過21日。
★接受本市居家服務者及接受本市家庭托顧者,已在住宿教養機構者,以及日托機構收容者、學校就讀者,每年度合計不得超 過14日。
★同一家中有2名(含)以上身心障礙者,每人全年度可使用總時數除上述規定外,得每人每年另增加50小時。
★倘前開同一家中有2名(含)以上身心障礙者且皆在家自行照顧,每人全年度可使用總時數除依前開標準核定外,每人每年另在
增加24小時。